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平度市**镇**村**号,系青岛**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平度市**镇**村**号。2020年1月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迟某某在平度设立青岛**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理。2018年2月至2019年5月,迟某某组织带领相关人员,在没有相关资质和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面向社会公开宣传,根据投资期限的长短,以年收益7.8%至15%的高息加分红等诱惑,介绍客户投资购买北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一体未来(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非法开展吸收存款业务。
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青岛**咨询有限公司任业务员期间,介绍客户投资购买北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理财产品,个人非法吸收存款210000元,造成损失142717元。
2020年1月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违法所得已退缴。
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证据有:
1、书证: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投资协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收条等;2、投资人证言:投资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本人认罪悔罪,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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