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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新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新河县人民检察院

新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8198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村**4号,原华澳融信新河县会员服务网点内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新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份左右,苏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华澳融信邢台门店经理李某某(女,身份证号:1305021968********,死亡)的介绍加入华澳融信,并在新河县**街**门口对过设立华澳融信新河县会员服务网点,苏某某任该网点负责人、大团队经理,下设陈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挂名,另案处理)、闫某某(另案处理)、郭某某(另案处理)四个团队,每个团队下设若干名客户经理。2015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入职华澳融信新河县会员服务网点,为该网点内勤人员。

2016年5月至2018年7月,该网点在无任何经营手续情况下,通过爱心助教,向高考状元或贫困学生捐赠现金,向城管环卫工人发放冬季棉衣等形式在新河县电视台宣传华澳融信,通过团队经理和客户经理向社会不特定人群推荐华澳翼时代“余盆网”投资平台,投资年化收益6%至12.5%,让投资人线上注册、绑定银行帐户后,通过与投资人签订《服务协议》、《借款协议》出借资金的方式吸储资金。

经邢台瑞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事务所)审计、核查。2016年5月至2018年8月苏某某大团队(新河网点、南宫网点、安平网点)吸收公众929户资金,累计存款1.5955765896亿元,其中新河网点吸收公众747户资金,累计存款9027.9万元;南宫网点吸收公众367户资金,累计存款5481.715896万元;安平网点吸收公众15户资金,累计存款1446.15万元。未兑付855户,本金7000.050216万元,其中新河网点未兑付3834.665216万元;南宫网点未兑付3165.835万元;安平网点无损失。新河网点共获利428.62895万元。

2016年5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内勤工作以外介绍吸收马某某、邱某某、田某某、白某某、冯某某、邢某某6户资金共计15.7万元,非法获利2.775593万元,未兑付造成损失15.290544万元。2020年6月12日,王某某主动到新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交华澳全部收入11.38804万元(含内勤工资8.612439万元)。2020年9月1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用自己资金和向公安缴纳的内勤工资8.612439万元全部赔偿了马某某、邱某某、田某某、白某某、冯某某、邢某某6户损失15.290544万元,取得6名集资参与人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退缴全部非法所得,赔偿集资参与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集资参与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犯、自首、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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