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桐检二部刑不诉〔2020〕19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4月30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桐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注册地为桐庐县**街道**路**号**。为将该公司做成P2P平台后转卖获利,程某某(已判决)于2017年11月9日收购该公司全部股份,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在开发该公司P2P平台(即“金赢理财”)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与程某某于2018年2月与达成收购意向,并签订将**公司100%股权转让给王某某,王某某按照平台存量金额分期支付收购款的协议,王某某支付定金人民币5万元。后王某某账户陆续转账给程某某人民币约60万元用于公司开支,但公司未办理变更手续。2018年4月底,**公司的“金赢理财”线上平台正式上线,平台标的由陈某某提供。**公司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制作相关视频、图片、红包奖励返利、承诺给予投资人投资额10%-15%不等的年化率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推广“金赢理财”平台。为扩大平台投资量,吸引投资客户,程某某通过石某某(另案处理)推广平台,并支付平台推广费。
投资人将资金投入平台后,被提现至王某某个人或周某某、刘某某等人账户。2018年6月,因平台出现逾期,程某某通知公司财务不允许将平台资金提现至王某某账户,而将平台资金提现至自己账户后重新充入平台,用于兑付客户资金。2018年8月,因无力兑付投资款,“金赢理财”平台停止运作。截至“金赢理财”平台停止运行时,平台累计吸收投资人90余人,吸收资金人民币890余万元,未兑付资金人民币500余万元。事后程某某私下兑付投资人资金约人民币100万元。目前,平台仍有400余万元投资本金未兑付。
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病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符合法定不起诉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特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庐县人民法院起诉。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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