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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北省邢台市人,原系定西****有限公司监事,住定西市安定区**家园**幢**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2日、2020年2月2日至3月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1月7日至12月1日、2020年4月3日至4月1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6月以来,被不起诉书人王某某及其妻子王某甲以“口口相传”的方式,给不特定人群进行宣传,分别给出借人以3至6个月月息8‰、6至9个月月息9‰、9至12个月月息10‰的利息计酬,以王某某个人的名义通过出具借据的方式吸收被害人的存款。截止2019年6月10日案发共吸收被害人孙某某、吕某某、王某乙等102名被害人的存款16193398元,所吸收资金主要用于其在定西**有限公司的资金周转。公安机关立案后,被不起诉书人王某某及其王某甲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经甘肃立信浩元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截止2019年7月底共退还孙某某、吕某某、王某乙等102名被害人的存款本金16193398元,利息875289元,共计退还本息17068687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王某某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并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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