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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临沂**商贸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9月21日,临沂**商贸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注册地点为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路与**路交汇**广场*号楼**室,法定代表人为梁某某,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临沂**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许某某(在逃)。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临沂**商贸有限公司人事兼财务人员。

临沂**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客服部在路边拉拢路人让其到公司领取礼品,后由销售部业务员负责向客户介绍邮票投资业务,以承诺定期返还8%-96%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

现有证据证实临沂**商贸有限公司吸收56名集资参与人共计1125.81万元,集资参与人声明已收回利息51.6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的事实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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