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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经网检刑不诉〔2018〕13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11224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早点儿理财”平台运营主管,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镇**街**组**号,现住该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该局逮捕;于2018年5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昭,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0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方凡(另案处理)伙同他人于2015年5月28日注册成立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经营地在北京市东城区**街**号**座**层。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方凡伙同他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公司的名义,先后开设“奶瓶儿理财”、“早点儿理财”、“聪明投理财”、“乐行理财”、“玩儿家理财”、“钱罐理财”、“火牛财富”七个网络投资理财平台,通过互联网、微信公众号、APP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理财产品,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向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经审计,共向钱某某等12万余名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1.4亿余元,造成1.4万余名投资人的集资款共计人民币2.2亿余元不能返还。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先后任**公司“玩儿家理财”、“早点儿理财”平台运营专员、运营主管。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家属已返还其在**公司工作期间违法所得人民币135976.96元,现已冻结在案。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以上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悔罪,且已返还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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