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二部科技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4198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部**,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清河县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于2020年8月1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3月20日至4月20日、2020年6月4日至7月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3月6日至3月20日、自2020年5月21日至6月4日、自2020年8月3日至8月1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于2013年至2019年5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嘉盛中心等地,以信和系列公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办**服务有限公司、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络有限公司等,以下分别以公司简称表示)名义,通过P2P平台,假借债权转让模式,与投资人签订协议,通过线下门店,互联网等形式进行公开宣传,向投资人承诺保本并高额返息,累计吸收资金人民币1200亿余元。
**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街**号院**号楼**层**号)系夏某某于2013年成立的公司,系信和集团负责线上投资端APP“金信宝”、“金信网”的互联网金融信息中介平台。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4年3月入职信和惠民,2019年3月任**部**,帮助夏某某等人从事上述吸收资金的业务。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5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已自愿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1.2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缴赃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且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在案扣押人民币21.2万元随同案起诉被告人案件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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