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41968********,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现住**街**宿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兴文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和4月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兴文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6月以来,宜宾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王某某决策,在修建**商铺过程中,通过各种宣传,以交纳换卡金在购买商铺中可享受不同优惠政策且同时每月支付2%的利息收取客户购房“诚信金”,共收取丁某某等近百名客户的购房诚信金190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兴文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王某某“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