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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不诉〔202045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6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41968********,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现住****宿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1211日被兴文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12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119日和4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兴文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6月以来,宜宾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王某某决策,在修建**商铺过程中,通过各种宣传,以交纳换卡金在购买商铺中可享受不同优惠政策且同时每月支付2%的利息收取客户购房诚信金,共收取丁某某等近百名客户的购房诚信金190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兴文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王某某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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