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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易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31989********,汉族,专科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号小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易县乾元通宝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明知夏某某(已起诉)等人未经批准,采用公开宣传方式,以高息利诱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公众存款,仍然介绍5人到该公司存款1030000元,并获取提成3350元。案发前,王某某介绍人员已将本金全部支清。案发后,王某某退缴工资、提成等违法所得89234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王某某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积极退缴非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退缴非法所得随夏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移送至易县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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