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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05196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街**号**门**室,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8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安达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4日被安达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鄢冬梅,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2019年10月14日、2019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8月19日,王某某和卢某某、崔某某出具说明、保证书保证安达市鸿福家园北区10号楼1-1403、1-1503、1-1603、1-503、1-1203、1-1303、1-203、1-303、1-403、2-702、2-802、2-902的12套商品房协议卖给被害人林某某,王某某、卢某某、崔某某骗取了林某某的305万元购房款。于2019年6月1日至6月5日期间,王某某分二次返还了林某某的305万元。卢某某、崔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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