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02199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住山东省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广饶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王某某参与对徐某某、李某某非法拘禁和在徐某某家中轮流值班,涉嫌非法拘禁罪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王某某参与非法拘禁和非法侵入住宅的证据系孤证,证据间存在矛盾,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