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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拘禁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公刑不诉〔2015〕4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4年***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住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号。因本案于2015年6月2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7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8月25日补查重报。

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中旬,时任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村长的陈某某代表村民小组与征地工作队签订了《路网征地第四工作队后村路段青苗清表协议》,后陈某某经与村民小组商定后,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签订青苗清表协议,由王某某负责该路段青苗清表工程。2012年9月,政府将清表工程款汇到青南后村的账户。同时村民领导职能发生变化,政府部门成立青南村委会后村经济合作社,由陈某甲任社长,由经济合作社来负责处理青南后村的经济事务,但经济合作社社长陈某甲未批准将工程款支付给王某某。 

2014年4月22日,王某某与陈某某等人到**村文化楼找到陈某甲追讨清表工程款,双方剧烈发生争吵并有肢体冲突,陈某某等人用拳脚殴打陈某甲,后又将陈某甲挟持到东简镇调伦村肉菜市场公路对面一片风景树林处。在树林处,王某某打电话给征地工作队副大队长王军让其过来处理清表欠款的事情。王军与同事郑林才到达调伦村肉菜市场斜对面的沙场后,陈某某、王某某和陈某甲就先后上王军的车内协商此事。王某某要求陈某甲在一个星期内将清表工程款还清,陈某甲答应村召开经济合作干部会议再做决定,双方握手言和。王某某下车后,王军就开车送陈某甲和陈某某回到村的文化大楼。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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