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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拘禁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一部刑不诉〔2020〕Z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51990********,汉族,大专文化,贵州****有限公司股东,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瓮安县**镇**园**,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栋**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8月2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我院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的一天,天涯论坛发布一篇举报金某某(另案处理)与花溪区某些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帖子,金某某分析发帖人系被害人彭某某。2015年11月的一天中午,金某某安排康某某(另案处理)以介绍被害人彭某某购买机油为由将被害人彭某某骗至花溪大道万达路口,罗某某(起诉)、康某某、侯某某、叶某某、李某甲(四人另案处理)、秦某某(不起诉)等人强行将被害人彭某某押到车上行驶至甲秀南路阿哈湖水库旁山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自己的车辆载着金某某紧随其后。在山上被害人彭某某被迫跪在地上,金某某等人将被害人彭某某上衣脱光进行威胁、辱骂、拍照,金某某、康某某、侯某某、罗某某对被害人彭某某进行殴打。期间被害人邓某某(金某某妹夫)来到山上被金某某殴打后自行离开,后被害人彭某某按照金某某安排将被害人李某乙骗到花溪区万达路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见康某某等人将李某乙押上车后告诉金某某自己有事遂驾车离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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