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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拘禁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1199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小区,现住址:包头市昆都仑区**小区****单元****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7月2日被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包头市公安昆都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日经包头市公安局决定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7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2年8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2年10月19日补查重报,经审查,本院依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2年11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17日包头市公安局重新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包头市公安局及昆都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5月份左右,受害人孙某某通过许东担保向丁某借款20万元,借款后许东与孙某某、张某甲、段某某合伙经营火锅店,因经营不善,火锅店倒闭。2010年8月份开始,许某某向受害人孙某某索要欠款(许东担保欠款20万元)未果,2011年6月30日,许东以孙某某欠钱为由,指使段某某、张某甲、郭某某、张某乙、王某某、张某丙、张某丁七人将孙某某带到包头市昆区碧海云天洗浴中心,采取不让孙某某睡觉、不允许孙某某与外界联系的手段,逼迫受害人孙某某偿还欠款,期间许某某指使郭某某假称许某某欠郭某某钱款,将许某某与孙某某债务关系转移至郭某某名下,以郭某某名义向孙某某索要欠款,并提出要将孙某某在奥斯王KTV的股份折抵欠款。孙某某在被拘禁期间其家人报警。2011年7月2日2时许孙某某被昆区公安分局解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包头市公安局及昆都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张某丙叫其至碧海云天的,从张某丙的供述可知其叫王某某到碧海云天时并没有告知王某某来的目的,只是说来洗澡,王某某到了之后因为只认识张英俊,所以与其他人没有任何交流,与被害人也没有直接接触,所以认定其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故本院认为王某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达到起诉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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