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生于199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山丹县人,山丹县**镇**村**社农民,住该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3日由山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由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退回山丹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山丹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5日重报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在山丹县火车站找到山丹县**乡居民石某某,当日17时左右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和被害人石某某一起到达山丹县天隆宾馆,在该宾馆内秦某某向石某某索要债务不让石离开,期间秦某某因有事需离开宾馆便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约至该宾馆房间内,后由王某某看管石某某,次日早晨秦某某回到该宾馆房间内,至中午11时许,石某某给秦某某还款6000元钱后,三人离开宾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2.证人证言;3.书证;4.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妥善处理民事部分,获得被害人谅解。且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的,非法拘禁的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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