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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拘禁案)_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东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71962********,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小区**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双鸭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7日被双鸭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双鸭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双鸭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双鸭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

双鸭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0月份一天,宝清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某某,急需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便向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另案处理)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星期,利息10万元,赵某某让杨某某签写欠条,赵某某借给杨某某现金100万元。杨某某没有按期偿还本金,赵某某把杨某某找到宝清县**办公室催还高利贷,杨某某因无钱无法还款,赵某某辱骂杨某某,以打折杨某某腿相要挟,不让其离开在办公室筹款,并指使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看管杨某某,杨某某惧怕赵某某家族影响力和“关狗笼”的恶名,不敢离开,且吃住在办公室。次日早晨,杨某某找公司股东刘某某到办公室,向赵某某求情离开筹款,赵某某拒不放人,直至第三日上午,赵某某见杨某某实在筹不到钱,逼迫杨某某重新签写100万元欠条,日利息10万元,杨某某为了离开被迫签写欠条,10时许,赵某某才让杨某某离开。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双鸭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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