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4********,汉族,大学文化,群众,临沂市兰山区**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山东省临沂市人,住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前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其父亲王某乙私藏的一支猎枪送给庄某某使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