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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6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3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3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退休前任兰陵县人**第**届、**届党组书记、副主任。山东省兰陵县人,现住兰陵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私藏枪支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私藏枪支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9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11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底,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儿子王某甲将一猎枪放在王某某位于兰陵县**家属院的家中。2019年10月,在拆迁搬迁房内物品时搬迁人员发现该枪放于王某某家中的防震床顶上,遂将该枪找出,王某某遂将枪支随手放在房内。2020年1月15日16时许,塔山片区拆迁队巡查人员唐某某巡查至塔山片区王某某家中时发现一单管猎枪,遂报警。经鉴定,该猎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王某某系老年人犯罪、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社会危险性小、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枪支请兰陵县公安局予以上交或者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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