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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3月11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剑阁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未取得持枪资质的情况下,从2011年开始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一支(系王某某已逝父亲王某仁遗留)。

2019年12月27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家看见熊某某的狗(本地土狗)将自己饲养的鸡咬死后跑向熊某某家的方向,王某某想用火药枪将狗打死,遂回到家中从杂物间取出火药枪,装填好黑火药及铁砂后驾驶摩托车背着火药枪来到熊某某家,在熊某某家附近玩耍的熊某西得知王某某的来意后进行劝解,而后王某某驾驶摩托车返回家中。当日16时许,王某某再次驾驶摩托车背着火药枪来到熊某某家,发现熊某某咬死自家鸡的那条狗在房屋后的檐沟石坎上,王某某便取下火药枪,填装红火药后,朝着熊某某家的狗开枪,狗中枪后掉入檐沟,随后窜入熊某某家房后山林中。后王明安驾驶摩托车回家,将火药枪藏匿于**镇**村**组**(小地名)山林中。

2019年12月30日,王某某带领民警来到**镇**村**组**(小地名)山林中,民警在山林中搜查出疑似火药枪一支,在其住宅东南侧一杂物间搜查出疑似红火药、黑火药及铁砂等物。

2020年2月21日,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持有的疑似火药枪为枪支。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事后王某某主动给熊某某赔礼道歉,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无持枪资质的情况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疑似红火药、疑似黑火药、铁砂、火药枪由扣押机关依法负责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剑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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