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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北检公诉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24195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孙吴县**镇**村**组**号,居住地天津市河北区**院**楼**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6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0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7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月25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1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复杂,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1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天津市河北区李公祠大街亲水平台附近经营的摊位上,利用气制动力枪形物进行射击盈利活动,公安机关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王某某的上述行为遂将其抓获归案。当场查获气制动力枪形物10支,弹夹20个,BB弹3瓶,后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其中6支鉴定为枪支。案发后,涉案枪支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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