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11964********,汉族,大学文化,德州**所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赵某某系好友,2014年左右赵某某因家庭债务纠纷意欲使用该枪支枪杀他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避免赵建臣使用枪支不当造成恶劣后果遂将枪支从赵建臣处借走,后王某某将枪支存放于单位仓库内。
2020年1月22日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接匿名举报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2020年3月2日,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询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非法持有小口径步枪一把供认不讳并从单位仓库将枪支取出上交公安机关。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鉴定,涉案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未随案移交的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的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予以没收,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办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