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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慈利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9年11月28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慈利县公安局鲤鱼桥派出所民警在**乡**村**组,将该村村民王某某放在家中的一支疑似火枪发射器具查获。经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送检的疑似火枪发射器具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材料、现场检查笔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但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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