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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05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谷县**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甘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2020年9月15日决定,于同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甘谷县公安局民警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所开的养殖场内查获由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长期保存的土枪一支。公安机关遂对该土枪进行扣押送检,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检材为前装式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土枪照片等物证;2.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检查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收缴收据、涉案财物移交凭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提取笔录;5. 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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