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苗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住大田乡**村**组。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多年以前,王某某在自己家门口向一个路人购买了一只火枪用于防盗贼,后一直未使用过,2010年左右又将这支火药枪带到自己新房子家中的杂物间存放。2020年5月27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将枪支查获。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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