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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苗族,文盲,无,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住大田乡****组。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多年以前,王某某在自己家门口向一个路人购买了一只火枪用于防盗贼,后一直未使用过,2010年左右又将这支火药枪带到自己新房子家中的杂物间存放。2020年5月27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将枪支查获。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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