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乡**村**组,现住黄平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3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0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8时许,黄平县公安局纸房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辑枪治爆工作,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家中了解其是否有枪支时,王某某主动告知民警其家中有一支火药枪,并将该枪支主动上交。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王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为一支自制长管火药枪。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枪支一支退回黄平县公安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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