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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临洮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临洮县公安局衙下派出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甘肃中规律师事务所,单发义律师。

本案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临洮县**镇**村**社自己家中藏有的土枪一支,被临洮县公安局衙下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土枪机械性能完好,能正常击发,具有杀伤力。到案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

1.受案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痕迹检验鉴定书;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因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其经书面传唤自行按时归案后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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