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现年35周岁,云南省华坪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乡**村**组**号。暂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村**街**酒店。2015年05月28日王某某因赌博和阻碍执行职务,被华坪县公安局两项处罚合并执行拘留20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非法持枪支罪,被华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0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8日15时许,华坪县公安局船房派出所民警在华坪县**乡**村**组村民王某某家入户走访时,对王某某宣传了枪支及其他违禁物品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出示检查证后,在王某某的陪同下对其住宅依法进行检查过程中,在王某某家房屋二楼靠西边房间内土墙顶部平台上,查获一支用白色布袋装着的疑似枪支和一个蓝色双肩包内装着的炸药可疑物2包(共30筒,12.4公斤),发爆器一部,疑似射钉弹22颗。经调查:在王某某家查获的疑似枪支1支,22颗疑似射钉弹及12.4公斤炸药可疑物和一部发爆器均为王某某过世多年的父亲王某甲2006年去世后遗留在家中的,王某甲去世后王某某回到华坪县**乡**村**组老宅居住管理,王某某一直持有并于2015年曾使用过该枪支。查获的枪支经鉴定系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充分的证据证实查获的枪支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其父亲王某甲去逝后仍然持有并使用过,在卷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结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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