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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住安定区**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家的狗被王某持自已组装的射钉枪打伤,后王某某将该枪支扣押在家欲上交公安机关。同年8月27日,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民警在王某某家中查获疑似枪支一支。经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持有的疑似枪支由射钉枪改制,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各机件完备,击发动作正常,枪口比动能为35.02J/cm²,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2020年12月30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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