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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二部刑不诉〔2020〕3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双塔街道月双塔街道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31970双塔街道双塔街道双塔街道双塔街道,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中共党员,务工,住江山市双塔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7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周某某,浙江开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汪某某(另案处理)为江山市猎民。2011年6、7月份,王某某从张某某(已故)处获得一支无证猎枪并用于狩猎。2017年5、6月份,王某某将该无证猎枪交给汪某某处置。汪某某将该猎枪藏放在其位于江山市双塔街道和贤村老虎坞34号家中,后伙同巫某甲(另案处理)将该猎枪藏放在巫某甲位于江山市白水坑水库内的老房屋里。在藏放枪支时,巫某甲在屋内发现了一支巫某乙(巫某甲父亲,已故)遗留下来的火铳,未予理会。2020年1月17、18日,巫某甲在白水坑水库内使用该无证猎枪猎得小麂6只。经鉴定,该无证猎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该火铳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收缴物品移交清单、持枪证照片、枪支报废移交单、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文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巫某丙、许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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