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村**社。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20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20日被通江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药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日,通江县公安局麻石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后民警持搜查证在通江县**镇**村**社王某某老宅中搜查并扣押火药枪一支。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火药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认定为枪支。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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