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第一次退回云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云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3日侦查终结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6月2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云阳县**镇**村附近捡得一支自制火药枪。2017年4月份及2018年6月份,王某某两次使用该火药枪驱赶田地动物及鸟类。
2018年8月13日,云阳县公安局黄石派出所民警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位于云阳县**镇**村**组的住所进行搜查,在其卧室门背后角落查获火药枪一把,黑火药48.16克、铁砂子198.24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枪)[2018]0559号鉴定书》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非法持有的火药枪被认定为枪支,具备致伤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王某某独户居住于云阳县**镇**村,虽然非法持有火药枪并有使用行为,但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已满七十五周岁老年人,酌情可以从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对王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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