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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持枪支案)(公开版)_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塘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79********,苗族,小学,务农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现住平塘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2019年7月13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平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解除取保候审。

    辩护人:文某某(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牙舟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其曾祖父遗留下一把火药枪存放在家中,并用于打猎,期间找代某某修理过枪支。2019年7月平塘县公安局从罗甸县公安局获悉王某某非法储存火药枪线索,经公安民警传唤,王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所有犯罪事实,并带领民警找到储存的枪支,上缴公安机关。经黔南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储存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枪支罪。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王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上缴枪支,并愿意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当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177条第2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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