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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书产品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95********,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融水县**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融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为满足食用目的,2020年5月15日晚,王某某伙同李某某、梁某某、欧某某到融水县**乡**村**屯**河段使用电鱼设备进行电鱼,后被融水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依法对电鱼工具一套及杂鱼若干进行提取、扣押。经称量,四人所电得杂鱼总计4.49斤。

王某某与他人在禁渔期和禁渔区采取禁用方法非法捕捞少量水产品,有其本人供述、其他同案人员的供述、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一致证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一个转换器、一卷铜芯线、一个头灯、一个蓄电池、一个网兜移送融水县农业农村局作没收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 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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