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5********,汉族,初中,渔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住**镇**村**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由灌南县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赣榆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
赣榆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休渔期,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江苏沿海海域共捕捞鱼货7400多斤,卖给苏某某收鲜船鱼货共7400多斤,价值10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赣榆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王某某的非法捕捞水产品价值是否达到立案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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