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公诉刑不诉〔2019〕2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71993********,苗族,文盲,船员,住四川省筠连县**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3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朱某某(已起诉)驾驶的船号为“闽霞渔运0**9”船船员。2018年 5月6日,金某某(已起诉)和其雇佣的“老金”分别驾驶船号为“辽瓦渔1**0” 船、“辽瓦渔1**1”船至226海区与朱某某驾驶的船号为“闽霞渔运0**9”运输船碰面,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明知禁渔期相关通知的情况下,随船出海。金某某在明知禁渔期的情况下指挥“辽瓦渔1**0” 船和“辽瓦渔1**1”船组成双拖船进行非法捕捞,并将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销赃给明知在禁渔期的朱某某。同月16日,朱某某驾驶“闽霞渔运0**9”向金某某等人驾驶的非法捕捞船收购渔获物后返回福建沿海销赃。销赃后,朱某某又驾驶“闽霞渔运0**9”船返回219、220等海区继续向金某某等人收购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同年5月20日,台州市海洋渔业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220海区7小区将“闽霞渔运0**9”查获,从该船上查扣非法捕捞的渔获物6429箱,净重106781.5公斤,后以人民币157000元拍卖给他人,该拍卖款项已被扣押。
2018年5月22日,侦查人员将王某某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王某某系雇佣的船员,在共同犯罪起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且无前科劣迹,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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