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二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宜宾市翠屏区**镇高铁桥河段天然水域,采用电瓶电鱼的方式捕捞河鱼(无渔获物),当场被翠屏区水产渔业站的工作人员挡获。随后,公安机关民警电话联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翠屏区公安分局接受调查,接通知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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