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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铁检三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66********,汉族,高中文化,外来务工人员,户籍在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暂住本市奉贤区**镇**村**房。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昆鹏,上海普衡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孙某某、胥某某、梁某某(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在本市内陆水域禁渔期内,携带孙某某提供的电捕鱼工具,至本市奉贤区金汇镇明星***水域处,由胥某某持电捕鱼工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身背备用电瓶,协助胥某某等实施电捕鱼行为。同日20时30分许,四人在上述水域附近被民警抓获,同时查获电捕鱼工具及渔获物1.925公斤。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认定,涉案渔具为一种采用电脉冲方式进行捕捞的兜状抄网,作业方式为电捕,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禁用的方法。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7月1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上海浦东**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签订《增殖放流工作备案》,以人民币1,000元购买鱼苗用于增殖放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书证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到案经过。

2. 书证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刑事摄影件,证实从同案犯孙某某处依法扣押涉案电捕鱼工具。

3. 书证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泰日派出所出具的《称重笔录》及刑事摄影件、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出具的《非法捕捞渔获物处置情况表》,证实涉案1.925千克渔获物已无害化处理。

4. 书证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出具的《渔具渔法评估报告》,证实涉案渔具为一种采用电脉冲方式进行辅助捕捞的兜状抄网,作业方法为电捕。

5. 书证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王某某、梁某某、孙某某、胥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电力方法进行捕鱼案的情况说明》《内陆水域禁渔通告》、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泰日派出所出具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本案案发时间为内陆水域禁渔期内,案发地点为禁捕水域,电力捕捞行为系禁用的捕捞方法,禁渔期规定已作宣传。

6. 书证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泰日派出所出具的《常口信息表》,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主体身份情况。

7. 书证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泰日派出所出具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男性辨认照片情况说明》、同案犯孙某某、胥某某、梁某某的供述,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8. 书证上海浦东**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出具的《增殖放流工作备案》,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支付人民币1,000元购买鱼苗用于增殖放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过,已购买鱼苗用于增殖放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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