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务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性别: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58********,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5日7时许,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在开展禁渔期专项整治行动中,依法查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鱼网在凤冈县土溪镇官坝村洪渡河流域岩山湾天然河域非法捕鱼,现场查获用于捕鱼的鱼网3张,捕获野生鱼类共计18尾。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购买鱼苗增殖放流。经务川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认定:王某某非法捕捞的18尾鱼均属于野生鱼种;其捕捞水产品时使用的渔网属于禁用渔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无前科、主动实施生态修复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522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