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43********,布依族,文盲或半文盲,贵州省安龙县人,现住安龙县**街道**村**镇**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8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万峰湖库区**水域用渔网拦河捕鱼,2020年4月29日凌晨6时许收网,经贵州省安龙县农业农村局调查取证,王某某使用了长40米,高4米,网目长度4.5厘米的渔网一张,系禁止使用的渔具,非法捕捞的白条鱼2570克、罗非鱼640克,共计321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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