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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定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66********,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街道**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9月4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街道**村附近的澧水河潭口坝流域,采用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刺网捕鱼,次日1时许,王某某收网后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南庄坪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在其三轮摩托车上查获渔获鲫鱼5条、黄鸭叫12条,以及刺网4副,头灯1个。经张家界市永定区渔政管理站认定,王某某所用渔法为刺网捕鱼,属于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王某某非法捕捞的水域为禁捕水域,王某某所捕渔获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

2021年1月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支付增殖放流费用共计人民币17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报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湘政函[2020]8号)复印件、《关于张家界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张政通[2020]52号)复印件、《关于渔网渔法的认定》、《关于王某某非法捕捞案件捕捞水域的认定意见》、《关于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渔获物品种的认定意见》、张家界市永定区渔政管理站《评估意见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渔业资源损失评估咨询报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增值放流费用单;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已支付增殖放流费用,且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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