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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湄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西河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3时许,吴某某(另案处理)驾驶其贵C7****号牌越野车载着张某某(另案处理)在贵州凤冈县永安镇街上玩耍时看见一渔具店有渔网出售,吴某某便在该渔具店内花80元购买一张拦河网。经吴某某提议,二人决定到湄潭县西河镇石家寨村双石河(小地名:漫风洞)河段使用拦河网捕鱼。当日19时许,吴某某驾驶贵C7****号牌越野车载着张某某到达西河镇石家寨村双石河(小地名:漫风洞),后二人将渔网安置到河里后离开现场,当日因吴某某临时有事,二人未能如期收网。2020年4月23日19时许,吴某某准备水桶一个、手电筒一只后邀约张某某、王某某、田某某(另案处理)、满某某(另案处理)去收渔网,随后由吴某某驾驶贵C7****号牌越野车载着张某某、王某某等人到安置渔网的西河镇石家寨村双石河(小地名:漫风洞)河段收网,吴某某、张某某走到西河镇石家寨村双石河漫风洞河段的河中起网,王某某、田某某、满某某负责用手机电筒为吴某某、张某某起网捕鱼提供照明。经公安机关清点、称量,吴某某、张某某收网后共捕得螃蟹二只(重量为:0.085kg)、四尾鱼(重量为:0.105kg)。经公安机关对该拦河网进行检查,拦河网内网网目间距为:2.5cm、外网网目间距为:6cm。

2020年4月29日,王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事实。

2020年7月22日,王某某缴纳生态修复金人民币6000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生态修复金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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