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5195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市**队**号,住**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4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监利市**农场**分场**队长江水域收取之前下放的渔网时被公安机关和渔政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当场收缴地笼网9部和渔获物0.953公斤。经监利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认定,王某某用于捕捞的工具属于禁用渔具密眼网中的地笼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自愿购买鱼苗放生长江,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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