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铁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小区,无业。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1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携带自购渔具,在灞河(西安市未央区浐灞生态区欧亚大道段)下网捕鱼。后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使用的3张刺网均为禁用渔具。根据《西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规定,灞河系禁渔区,2020年4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渔网依法予以没收,水桶依法返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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