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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Z68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4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4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两江新区**大道******单元**。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9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来到重庆市两江新区礼嘉渡口嘉陵江边,在该水域处于禁渔区的该情况下,使用一张网目尺寸为5.84厘米的手抄网非法捕捞1尾0.15千克的鲫鱼,后被民警当场查获。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主动自愿交纳生态修复金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禁渔宣传资料、渔获物处理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现场指认笔录、称重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捕获的渔获物数量较少,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犯罪后有悔罪表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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