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Z68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4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两江新区**大道**号**幢**单元**。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9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来到重庆市两江新区礼嘉渡口嘉陵江边,在该水域处于禁渔区的该情况下,使用一张网目尺寸为5.84厘米的手抄网非法捕捞1尾0.15千克的鲫鱼,后被民警当场查获。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主动自愿交纳生态修复金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禁渔宣传资料、渔获物处理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现场指认笔录、称重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捕获的渔获物数量较少,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犯罪后有悔罪表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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