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邮检刑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21967********,汉族,小学文化,渔民,住高邮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5月24日5时许,在江苏省高宝邵伯湖渔业水域(E119°25'29.6"、N32°42'50")使用地笼网进行非法捕捞,被江苏省高宝邵伯湖渔政监督支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场查获非法捕捞工具地笼网3条、捕获物虾子0.4公斤。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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