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97********,苗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组,,经紫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被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10日经我院决定监视居住,并由紫云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紫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下午16时许,王某某用打鱼机在紫云县**镇**村**组河流处捕鱼,后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紫云自治县畜牧服务中心鉴定,王某某所使用捕捞工具和捕捞水产品均为违法捕捞工具及违法捕捞水产品,捕获白甲鱼23条、黄辣丁1条,重量为0.38千克。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其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且案发后及时增殖放流,积极开展了生态修复工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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