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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诉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40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40********,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宝某某********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早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宝应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使用非机动铁皮船和禁用的捕鱼工具花篮4只,进行非法捕捞,当场被江苏省高宝邵伯湖渔政监督支队查获,现场查获渔获物1.45公斤。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已满75周岁、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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