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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21954********,汉族,高中,退休职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住河南省新蔡县**路,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新蔡县新正路路南水韵天街桥西200米黍河边非法使用渔网捕鱼,共捕捞到8条鱼,共计0.78公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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