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21987********,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7月21日被兴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戴某某、王某某在兴隆县六道河镇北坎子村清水河(系潮白河支流)的河内,利用电鱼机电鱼,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被捕获的非国家水生野生保护鱼类10种185条,共计5.285公斤。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涉案款物依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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