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易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11971********,满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乡**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晚上23时许,**乡**村王某某在禁渔期内,携带电瓶、网兜、电杆等在华北村自然流域河道内电鱼55条(小白条鱼),被易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未发现王某某有其他行政、刑事处罚记录;王某某不以捕捞水产品为业,非法捕捞水产品是为了自己食用;认罪认罚,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在正义网上对自己的行为公开道歉,在南水北调出水口放生鱼苗50斤,对损害的环境进行替代修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电鱼工具、五十五条白条鱼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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